发布时间:2022/3/11 9:12:26
比如:遗失声明登报、证件挂失登报、企业公告登报、-企业公司注销公告、减资公告、清算公告、变更公告、地址变更公告、资产转让公告、拆迁公告、动迁公告、迁移公告、迁址公告、拍卖公告、破产公告、歇业公告、申请公示催告、解除合同公告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、离职声明、维权声明公告、道歉声明 改制公告 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 股权转让公告 股权变更公告 法人变更公告、招标公告 开业公告 分立公告 公证处公告 寻人启事 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仲裁委公告 公证处公告
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
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488.26 元、保全申请费人民币
1067.07 元(均已由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
交),由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负担。原告深圳
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 3555.33 元,由本
院退回,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应于本判决生效
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 3555.33 元,拒不缴纳的,
本院依法强制执行。
公告费由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负担,金额以实
际 发 生 为 准 , 由 被 告 香 港 东 晟 捷 运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
(HongKong 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迳
付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。
如不服本判决,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(涉外、
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),向本院
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广东
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,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
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逾期不预交的,按自动撤回上
诉处理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