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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商报登报电话-债权转让通知-道歉信、致歉

发布时间:2019/8/28 9:56:17

登报电话(400--638--9568)环球时报声明公告登报,中国时报公告登报,声明登报(刊登公告联系电话188 1028 8978)联系电话/微信/谢老师

企业公告——遗失声明——通知、启示——债权催收——解除合同——个人证件——法院公告
公告登报发布类型:
遗失声明、注销公告、减资公告
清算公告、合并公告、分立公告
催款公告、拆迁公告、拍卖公告
迁坟公告、法院公告、送达公告
开业公告、破产公告、协查公告
海事公告、招标公告、寻人寻物
冒用声明、致歉公告、免责公告
企业迁址公告、房屋权属转移公告

股权转让公告、解除合同公告、解除劳动关系公告等

判决内容为: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 
八十五条、第九百八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 
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 
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 
一、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 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应于本判决生效 
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人 
民币 92070.3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(以人民币 
92070.3 元为基数,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 
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 
付清之日); 
二、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 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应于本判决生效 
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查 
询费损失人民币 3933.25 元、翻译费损失人民币 1400 元; 
三、驳回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 
请求。 
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 
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 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488.26 元、保全申请费人民币 
1067.07 元(均已由原告深圳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 
交),由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 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负担。原告深圳 
市骏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 3555.33 元,由本 
院退回,被告香港东晟捷运进出口有限公司(HongKong 
Oriental Import&Export Trade Limited)应于本判决生效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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